《商检法》明文规定,进出口企业产品的送检人对入出境检验进行检测工作单位发展作出的检验分析结果有异议的,能向原入出境检验检测单位或其上级入出境检验检测单位甚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入出境检验进行检测研究机构发展或者一个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复检结果。
申请办理复检的“送检人”,应局限于《商检法》明文规定必须经入出境检验检测单位检验进出口产品的送检人。其他对外贸易相关方,如出口产品的境外买方、进口产品的卖方,应按照委托评估业务申请复验。
送检人申请办理复检,应在收到入出境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结果后15日内明确提出。根据信件申请办理复检时间,以寄出信件的时间为准。
申请办理复检时要填好复检申请表格,出示原入出境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原件并附相关报关单证。复检费用由国家对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统一企业制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到申请后,符合要求的,应当接受复验。复检后,应当在收到复检后三十日内完成复检,并出具复检证明; 由于复检内容、程序复杂或者特殊情况,可延迟,但不得超过七十日,并应当详细报送复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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